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 訴 人 游榮收被 上訴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萬6,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