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 告 林陳淑月
林雨潔林祺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被 告 林永興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複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