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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 告 董善政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被 告 簡秋玉

丘念通御山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饒洧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土地買賣契約書對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僅被告簡秋玉住所地在新北市板橋區,其餘被告營業所及住所地均在苗栗縣頭份市,而原證1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1條第5項約定,以買賣標的物即苗栗縣南庄鄉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且原告亦請求苗栗縣頭份地政事務所到場履勘,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