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豐霖生活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旺岐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複 代理人 李立勤律師
褚文麒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永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林龍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複 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黃萱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4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