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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原 告 林仁祥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被 告 邱清賜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40萬元,及其中200萬元部分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10萬元部分自109年4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30萬元部分自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241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得以723萬元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邱清賜分別於如下時間向原告借款【原證1】,並開立本

票【原證2】擔保還款,約定利息為月息3分:⒈107年3月24日借款30萬元。⒉108年1月24日借款170萬元。⒊109年4月13日借款110萬元。⒋111年5月1日借款130萬元。㈡被告在借款之後,沒有付過利息,但是因為原告與被告是好

朋友,所以也沒有計較,當時只是想讓被告有還款壓力,但被告反而不斷訴苦說沒錢,不斷再借。原告被欠太多錢,一直拿不回來,實在受不了,所以在111年12月1日與被告協商返還借款【原證3】,雙方協議原告暫時不對被告提出訴訟及假扣押,並且如果被告能在112年6月30日前把借款返還,就不用算利息了,原告只要本金能拿回來就好,但期限到了,被告還是無法返還,原告別無他法,只能起訴請求被告還款。

㈢被告應返還原告440萬元之本金:

⒈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

⒉依原證1至3可證明被告積欠原告440萬元之本金,雙方在111

年12月1日約定被告應於112年6月30日前返還借款,故112年7月1日被告之借款即屆清償期。故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40萬元應有理由。

㈣被告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利息(為促進訴訟進行,原告以最有利於被告之算法計算):

⒈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三、起訴」,民法第126條及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又民法第205條修正:「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於110年7月20日後週年利息上限由原來的20%修正為16%,合先敘明。

⒊107年3月24日借款30萬元部分:

原告起訴日期為113年2月28日,向前回推5年為108年3月1日。故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週年利息以20%計算,110年7月20日以後週年利息以16%計算。

⒋108年1月24日借款170萬元部分:

原告起訴日期為113年2月28日,向前回推5年為108年3月1日。故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週年利息以20%計算,110年7月20日以後週年利息以16%計算。

⒌109年4月13日借款110萬元部分:

自109年4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週年利息以20%計算,110年7月20日以後週年利息以16%計算。

⒍111年5月1日借款130萬元部分:

自111年5月2日起,以週年利息以16%計算。

㈤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沒有能力還錢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還款協議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返還借款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40萬元,及其中200萬元部分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10萬元部分自109年4月1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30萬元部分自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