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湘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蕙蓉、林品妤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8,896元(見本院卷第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