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上 訴 人 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逸弦被 上訴人 黃鈞鋒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
莊雅芸 新北市○○區○○路0000巷0號4樓劉昀睿 新北市○○區○○路0000巷0號3樓瀚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家誠被 告 呂智軒 新北市○○區○○○街00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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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炳榮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返還停車位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0,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