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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馮麗珊

林文錡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賴柏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柏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66,060元(即9,666,060+19,100,000=28,766,060,見本院卷一第81-82頁;卷三第141-14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5,5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葛其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