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馮麗珊
林文錡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賴柏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命補繳上訴裁判費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計算,抗告費提高為1,500元,故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