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 告 林忠佑被 告 林萬生法定代理人 張含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由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以095年樹資字第11341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95年6月6日,所設定被告為權利人、林孟寬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債權額比例為1分之1之抵押權及其債權均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林孟寬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林萬生塗銷附表所示9筆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因其於起訴前業將前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予原告林忠佑,是本件基於上開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之同一基礎事實,變更原告為林忠佑。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屬合法。

二、原告起訴主張:林孟寬原為如附表所示9筆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於95年6月6日以其為抵押人、被告為抵押權人,在附表所示之9筆土地上設定擔保債權金額共計1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惟事實上該抵押權為虛偽設定,林孟寬與被告間並無任何金錢借貸。嗣林孟寬將其所有該9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移轉予原告,前開抵押權之登記顯妨礙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爰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並命被告應塗銷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陳稱:被告為林孟寬及原告之父,系爭抵押權係虛偽設定,自無任何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存在之相關證明文件等語。

四、原告主張其為附表所示9筆土地之共有人之一,該等土地上設有以林孟寬為抵押人、被告為抵押權人、所擔保債權總額為15,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人全部)影本、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院卷第15-51頁)及本院函調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07-14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五、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若抵押權之抵押權人(債權人),無既存之債權,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若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已移轉於他人,抵押權登記仍存在之情況,該抵押權登記對於不動產所有權即有妨害,所有權人自得請求塗銷登記。原告主張本件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從來沒有金錢借貸之金流,被告法定代理人亦到庭表示無法提出證明債權存在之相關文件,並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堪可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並命被告塗銷該抵押權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㈠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由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以095年樹資字第113410號收件、登記日期為95年6月6日,所設定被告為權利人、林孟寬為債務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5,000,000元、債權額比例為1分之1之抵押權及其債權均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面積 (平方公尺) 113年公告現值 (新臺幣元/平方公尺) 土地價值 (新臺幣元)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行政區 地段 地號 1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31號 111 1,300 144,300 1/5 2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31-3號 3,350 1,300 4,355,000 1/5 3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4號 643 1,300 835,900 1/5 4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6號 774 1,300 1,006,200 1/5 5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8號 412 1,300 535,600 1/5 6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10號 30 1,300 39,000 1/4 7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0-11號 1,326 1,300 1,723,800 1/5 8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134-4號 316 1,300 410,800 1/5 9 新北市三峽區 白雞段紫微小段 379-12號 570 770 438,900 1/4

裁判日期:2024-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