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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秀蓮

李秀玲李秀芬

李秀萍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李繼隆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29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9萬6,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3萬8,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