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原 告 邱靖茹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被 告 陳國富兼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被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律師被 告 曾子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