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2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被 告 銘仕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進財被 告 王麗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約定書第15條、授信共通條款第17條約定:「倘因本契約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本院重訴字卷第19、26頁),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