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82號上 訴 人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弘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1,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心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