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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87號原 告 李素珍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被 告 趙苡婷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本件訴之聲明請求之內容事涉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審上易字第659號(嗣改分案為113年度上易字第934號)案件中認定兩造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是否屬非任意給付之範圍,乃屬本案之先決問題,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茲查兩造上開113年度上易字第934號清償借款事件,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934號判決上訴駁回,即維持原審判決(即本件被告於該案件遭判決敗訴確定)。本院認本案訴訟事件停止原因已消滅,已無繼續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本於裁量權之行使,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