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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俊仁

蕭京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進益、李忠春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重訴字第325號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34,0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9,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