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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全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銘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德等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6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9,6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