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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67號原 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智宇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7號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14年6月16日判決,並已確定在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