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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原 告 宋依妹被 告 張錦標訴訟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59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9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4-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