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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68號原 告 宋依妹被 告 張錦標訴訟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13年度婚字第597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家上字第173號民事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