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上 訴 人 周依琳被 上訴人 周汶誼
周柏譽周志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陳囿辰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