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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22號原 告 陳煒興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董璽翎律師被 告 艾斯奎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