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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33號原 告 邱文彬被 告 邱賢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係提起消極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仍應適用以原就被之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