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37號上 訴 人 葉其昌
葉芳合
葉瑋誠葉明忠被 上訴人 謝馥禧
墨諾文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苡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萬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