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42號原 告 周宗賢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被 告 林文種訴訟代理人 蔡憲騰律師被 告 沈慧卿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