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輝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鴻明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