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 全鏈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銘宏被 上訴 人 吳仲亮
陳治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0萬4,3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萬3,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