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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78號上 訴 人 林育政被 上訴人 林育賢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8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萬4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