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83號原 告 陳培墩訴訟代理人 朱俊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蕙瑗(即林衡立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所列之被告顏明宏已於起訴前(即民國106年1月15日)死亡,顯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具狀陳明是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繼承人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其住所或居所之民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之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