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90號原 告 徐雅惠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被 告 莊勝翔 原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