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上 訴 人 陳賢聰被 上訴人 陳碧芬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均廢棄,即就原判決之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7萬0025元(計算式:1300萬元/2+887萬25元=1537萬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87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