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啓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宜欣、蘇英財、世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呂秋河、姚定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991,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