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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23號原 告 劉瑞月訴訟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

翁翊華律師複 代理人 陳芷萱律師

唐翎被 告 邱瑞菊

林萬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複 代理人 謝欣翰律師被 告 林婕愉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被 告 林彤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9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