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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原 告 劉雪卿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被 告 王志忠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2月27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繕本逕寄他造:㈠兩造對他造所提私文書,形式上真正有無爭執?㈡依康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瑟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

,被告於96年1月4日持有康瑟公司股數96,660股、96年7月26日持有257,760股、於97年10月20日持有815,039股;而被告辯稱其股數變動係因康瑟公司增資而取得403,340股等語(見民事答辯狀第4頁),然與其增加股數不合(96年7月26日增加161,100股、97年10月20日增加557,279股),被告應就此表示意見。另請被告提出其所辯之康瑟公司97年10月20日股東會會議紀錄(如無法提出,請提出證據方法)。

㈢依康瑟公司於97年10月17日申請增資、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之

資料,康瑟公司於97年9月29日以股東臨時會決議增資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每股10元,計1,000,000股,由原告認469,721股、被告認530,279股,均於97年10月6日以現金繳足股款(原告繳納4,697,210元、被告繳納5,302,790元,共計10,000,000元),並經王鼎立會計師查核在案。兩造應就此表示意見(原告另須陳明是否仍爭執康瑟公司該增資案為虛偽?)。

㈣證人黃瓊瑤證稱附於本院卷第273至275頁之Email文書(即原

證11),係經被告指示寄送宇田會計師事務所。請被告就此表示意見(如有爭執,應提出證據方法;如不爭執,請說明文書所載內容之意義)。

㈤原告應查報其於96年1月4日、96年7月26日分別持有康瑟公司

股數若干。如有變動,原因為何?是否與康瑟公司移轉庫藏股或增資有關?另請陳報康瑟公司歷次股東名簿(如無法提出,請提出證據方法)。

三、另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訴訟告知康瑟公司。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5-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