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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雪卿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王志忠被 上訴 人即追加被告 康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臨時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16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3,790元,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利益亦應核定為7,183,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