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東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係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則本件上訴利益即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