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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59號原 告 黃淑卿

黃若綺黃錦雯黃嘉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被 告 黃琮文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及其上同區段1253建號建物(建物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下同)181,818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為合理。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91,987元【計算式:181,818元×89.32平方公尺×(1/5+1/5+1/5+1/5)=12,991,9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已繳之75,844元,尚應補繳50,5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品秀附表:

編號 原告 移轉範圍 1 黃淑卿 1/5 2 黃若綺 1/5 3 黃錦雯 1/5 4 黃嘉玲 1/5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