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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5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59號原 告 黃淑卿

黃若綺黃錦雯黃嘉玲被 告 黃琮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91,987元(見本院卷第113至11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7,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