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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63號原 告 樂事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介仁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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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本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334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違反公司法等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34號判決在案,現繫屬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334號),尚未終結,有刑事判決書、前案紀錄表可稽。經核被告所涉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