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77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被上訴人 陳代榮
王陳純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5,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