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湖兼輔 助 人 杜家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國政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6,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