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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47號上 訴 人 蘇垂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萬4,97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表明上訴理由,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不服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4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4萬2,379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萬4,970元。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25萬4,970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心喬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