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50號上 訴 人 董幸君被 上訴人 曾澤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07,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