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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室蓁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菀芳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17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