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92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呂淑芬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賴昱蓉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