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16號反 訴 原告 王勇華(兼宋翠鳳承受訴訟人)
王勇康(即宋翠鳳承受訴訟人)
王菊雲(即宋翠鳳承受訴訟人)
王菊英(即宋翠鳳承受訴訟人)
王菊靜(即宋翠鳳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王虹雅律師反 訴 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反 訴 被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反 訴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趙子賢複 代理 人 楊政雄律師
陳美華律師反 訴 被告 鄭博軒
陳彥翔楊文棋江國樑
江國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萬4,344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變更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確認反訴原告就反訴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博軒、陳彥翔、楊文棋(下稱上海商銀等5人)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791地號土地),如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部分土地(面積423.47㎡),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上海商銀等5人並應容忍反訴原告辦理地上權登記。㈡確認反訴原告就反訴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江國樑、江國忠(下稱華泰商銀等5人)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792地號土地),如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C部分土地(面積303.16㎡),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華泰商銀等5人並應容忍反訴原告辦理地上權登記。㈢確認反訴原告就反訴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上海商銀等3人)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792-1地號土地),如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D部分土地(面積6.89㎡),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上海商銀等3人並應容忍反訴原告辦理地上權登記。㈣確認反訴原告就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742地號土地),如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2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1+A2部分土地(A1面積63.74㎡、A2面積
0.04㎡),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並應容忍反訴原告辦理地上權登記。經查,反訴原告主張本件地上權未有租金之約定。是以,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乘以地上權權利範圍再乘以年息10%視為租金利益,依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78萬3,9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36萬3,052元。扣除反訴原告起訴已繳納反訴裁判費34萬8,708元(本院卷一第10頁),應補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萬4,344元(計算式:363,052元-348,708元=1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變更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附表:
編號 地號 申報地價 (元/㎡) (A) 應有部分 (B) 地上權權利面積 (C) 訴訟標的價額 (計算式:A×B×C×10%×15年,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91 29,682.4 全部 423.47 18,854,409元 2 792 37,058 1/2 303.16 8,425,877元 29,646.4 1/2 6,740,702元 3 792-1 36,409 1/2 6.89 188,144元 29,127.2 1/2 150,515元 4 742 35,793 全部 63.78 (計算式:63.74+0.04) 3,424,316元 總計 37,783,9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