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思瑜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思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安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