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金長厚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佳慧
潘韻堯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7萬5,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萬2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