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褚韋丞
褚愚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被 告 孔繁林 (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殺人案件,對被告孔繁林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因孔繁林於民國112年2月9日死亡而為公訴不受理判決,並以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2號裁定可憑。經本院於113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3,170元,及補正被告孔繁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暨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全體繼承人姓名及真正住居所。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1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訴訟代理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文件及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第25至33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