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06號原 告 李志強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被 告 李家禧
李秀卿
李姜春梅
李奇樺
李奇瑾李奇璋
李奇靜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陳為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證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